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