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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