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