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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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