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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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