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