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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