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