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三)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三)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