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三)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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