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