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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