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