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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