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验、登记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