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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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