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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