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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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