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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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