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