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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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