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选择测试机构报名参加测试。

视障、听障人员申请参加测试的,省级测试机构应积极组织测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视障、听障人员测试办法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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