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接受测试:

(一)教师;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三)影视话剧演员;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