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