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九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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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