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八条

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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