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七条

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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