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六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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