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五条

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 (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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