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