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四条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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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