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