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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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