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