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