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