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遇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确定滞报金的起征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