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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