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