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