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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