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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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