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十一条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