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十一条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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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