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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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