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