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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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