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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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