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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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