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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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