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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