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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