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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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