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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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