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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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