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