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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