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