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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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