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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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