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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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