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