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