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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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