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