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